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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担保


(1)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函:等同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在担保期间内,当超过申请人与受益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申请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担保人按照保函条款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施工&采购合同预付款保函:等同于预付款保证金。鉴于受益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工程项目的营运和购买材料、设备,申请人承诺按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受益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申请人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将按照保函条款和担保合同的规定,以保函所载的担保金额为限,赔偿受益人遭受的直接损失。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为查明和确定担保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担保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同于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现金保证金。在担保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申请人与受益人发生工资纠纷,根据建设行政管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等,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支付工资而未予支付的,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保函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的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5.侵害受益人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6.担保人、受益人为查明和确定担保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担保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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